發(fā)布人:唐明
信息來源:國(guó)家稅務總局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guó)務院關于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決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fā)展,落實好(hǎo)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jiù)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guò)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資産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标,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jìn)行判斷。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标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hòu)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彙算清繳時發(fā)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标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标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qǐ)調整爲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jīng)調整,當年度内不再變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qǐ)施行。《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guó)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2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